《種子法》修訂主要特點
《種子法》修訂主要內容
章:新法共10章,較原法少了1章,修改后的法律將原法種子生產、種子經營、種子使用合并為種子生產經營,將原種子質量、種子行政管理合并為種子監(jiān)督管理,新增新品種保護、扶持政策兩個章節(jié)。
條:新法共94條,新增27條,刪除11條,修改72條,僅保留6條。
字:增加到13516字,修改率達56%。
新法理念:簡政放權、放管結合
三放:
放品種準入渠道。減少審定作物,開通綠色通道,引種實行備案制,實行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制。
放市場準入要求。取消申請生產經營許可時的資金和先證后照要求,取消種子檢驗員考核。
放行政審批權。下放許可審批權、侵權執(zhí)法權、市場監(jiān)管權。
三管:
管主體。從企業(yè)主體到管理主體、育種者、受委托的種子生產、經營者均明確了法律責任。
管標簽。擴充了標簽標注內容,引入了標簽真實性的管理理念。
管安全。建立種業(yè)國家安全審查機制,嚴格種質資源管理,保留主糧品種審定制度。
企業(yè)新增權利
可獲取更多的種質資源。
鼓勵種子企業(yè)培育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優(yōu)良品種。
綠色通道更寬,由兩雜作物拓展到5種主要農作物,由國家級拓寬到兩級。同時,達到審定標準的,品種審定委員會應當頒發(fā)審定證書。
同一生態(tài)區(qū)引種簡化,實行備案。
非主要農作物登記。
取消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的資金和先證后照要求。
兩證合一,減少許可申請,變更生產種子事項只需備案。
企業(yè)新增責任
與境外機構、個人開展合作研究利用種質資源的,應提交國家共享惠益的方案,由省級審核,農業(yè)部批準。
進入綠色通道的種子企業(yè)對自行試驗數據的真實性負責,接受監(jiān)督。
委托生產、代銷種子需備案。
對標簽真實性負責,要標注信息代碼,要有風險提示。
因種子的標簽和使用說明標注的內容不真實造成的損失要賠償。
不能拒絕、阻撓主管部門的監(jiān)管。
違法成本大幅提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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